山东赛德丽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3307号 原告: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1地块B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振业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2335053.07元及利息(以上述拖欠的工程款项2335053.07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被告将上述拖欠的工程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为65426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上述工程款2335053.07元范围内对本案工程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状元府项目外墙找平、真石漆施工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状元府项目的1#-3#、5#-8#楼外墙胶粉聚苯颗粒找平、真石漆施工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同时还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单价、付款方式、工程建设执行标准及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等内容。在签订上述《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及时对承包的上述工程项目的楼外墙胶粉聚苯颗粒找平、真石漆进行施工。但被告没有按照上述《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施工工程款项,原告仍按照上述《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了自己的施工义务。2021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就原告施工的状元府邸外墙找平、真石漆施工办理了结算,结算价款为3162853.07元。2021年12月18日,被告与原告就原告为上述承包项目提供的真石漆价款办理了结算,结算价款为396920元。同时被告还拖欠其开发的位于商河县文景花苑小区由原告施工的工程款项50万元至今未付。根据上述结算价款及被告已付款,原告计算得出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项2335053.07元未付。对于被告拖欠的上述工程款项及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支付,而被告均拒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长远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状元府项目外墙找平、真石漆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商河县状元府小区外墙找平真石漆施工工程。被告方签订合同人员为***。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固定综合单价。承包范围:1#-3#、5#-8#楼外墙胶粉聚苯颗粒找平、真石漆包清工施工。第三条约定合同单价:1.外墙胶粉聚苯颗粒找平32元/平米;2.外墙真石漆35元/平米。本合同执行综合单价形式,一次性综合单价包死,最终以据实测量面积结算。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1)每月按上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80%的金额支付。每次结算款项时,需开具3%的劳务发票。(2)真石漆施工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并通过审计单位出具审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单体工程结算款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95%。(3)质保金为单体工程结算款的5%,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无其他问题,无息返还。第六条约定甲方即被告的权利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即原告支付工程款。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原告的书面催告通知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被告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021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状元府邸外墙找平、真石漆施工结算单》,被告方确认人员为***。该结算单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162853.07元。 2021年11月18日,原、被告共同签订《抵账证明书》,约定被告以其开发的状元府邸商品房12号楼2**102室及储藏室-1储01、02、20、19、18及产权车位140、141作价1687445元抵付其欠原告的文景花苑小区外墙漆工程款、商河长远府邸住宅小区1#-8#(除4#楼)楼体外墙找平及真石漆喷涂、状元府邸二标供货材料款等工程款。2022年10月1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在该《抵账证明书》上签署作废声明,声明该《抵账证明书》作废。 2022年9月2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原告出具的三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文景花苑项目外墙漆工程款50万元、状元府邸二标段真石漆材料款396920元的收据上分别书写了“欠款真实”字样。 综上,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工程款4059773.07元(3162853.07元+500000元+39692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724720元。 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24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结算单》、《抵账证明书》、收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公司为被告长远公司的项目进行了建设,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且已结算,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长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合原、被告共同确认的状元府邸外墙找平、真石漆施工结算单确认的工程价款3162853.07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抵账证明书》及三张收据中确认的文景花苑项目外墙漆工程款50万元、状元府邸二标段真石漆材料款396920元,本院确认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价款共计4059773.07元(3162853.07元+500000元+396920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724720元,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工程款2335053.07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2335053.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自2021年12月18日开始计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工程款3162853.07元的《状元府项目外墙找平、真石漆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发起过催告通知,无法确定催告期满之日,原告亦未举证50万元的文景花苑项目外墙漆工程和396920元的状元府邸二标段真石漆材料款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确认自2022年9月19日原告起诉之日计付利息。 关于原告请求就欠款2335053.07元就本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对原告要求优先受偿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优先受偿的数额,因396920元的状元府邸二标段真石漆材料款系原告提供材料,原告并未实际施工建设,且50万元的文景花苑项目外墙漆工程,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文景花苑项目的施工范围,故该两部分款项不应优先受偿,本院确认原告优先受偿的数额为1438133.07元(2335053.07元-396920元-5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335053.07元; 二、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价款的利息(以2335053.0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2450元; 四、原告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438133.07元的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4元,减半收取计130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