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东信达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3148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山东信达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信达利装饰工程有公司、山东***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