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789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598。
法定代表人:单东霞,总经理。
被告: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3栋216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跃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