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2679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截止2020年6月17日,本案执行到位15564.6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67114.38元及利息。本院受理案件后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查到有可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传唤但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川0703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梓入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