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0469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1598。
法定代表人:单东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3栋216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红,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就履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