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20413002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4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