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
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51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51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报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帝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该案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以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1528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芹
书 记 员 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