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089号
原告:绵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永惠路北段202号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4WCX17T。
法定代表人:罗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刚,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金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19号1栋10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4Q16X。
法定代表人:林潇。
原告绵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6日,原告绵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绵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谭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