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303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金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19号1栋10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林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浪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珊

书 记 员 罗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