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303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金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19号1栋10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林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浪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珊
书 记 员 罗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