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2415号

原告: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尖峰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UAW05G。

法定代表人:羊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Y1DQ47。

法定代表人:赖勇

原告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4元,由原告绵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智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程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