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11民初174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Y1DQ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全,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第三人:***,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全、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 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谭 锐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