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11民初174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Y1DQ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第三人:****,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