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轩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轩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仁爱康复医院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财保85号

申请人:四***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氏羌南路禹泽苑11栋2单元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MA624HKT27。

法定代表人:刘波。

被申请人:绵阳***复医院,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涪翁路三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700309328717P。

负责人:罗加华。

申请人四***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下列银行账户:①开户行:四川省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62;②开户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4×××07进行保全价值以4000000元为限或以4000000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担保人胥宇梅以其所有的位于涪城区五四路XX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胥宇梅所有的位于涪城区五四路21号鑫龙小区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后,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复医院的下列银行账户:①开户行:四川省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62;②开户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4×××07,冻结金额以4000000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价值以400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周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