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656号
原告:周宏彬,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开福北路公租房D栋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宏彬与被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宏彬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宏彬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宏彬负担。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