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75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四川山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华兴上街37号利奥.***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曾用名***,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申请人**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受理后,于当日通知申请人预交申请费578元,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