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财保144号
申请人: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厚坝镇东大街中段40号;
法定代表人:聂兴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小华,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男,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
2021年12月23日,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出具保险保函(担保金额300万元),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账号:2035××××0156,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冻结金额200万元;账号:0202××××082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李七庄支行,冻结金额45万元;账号:1529××××0050,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冻结金额50万元;)。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东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