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6223号
原告: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厚坝镇东大街中段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MA624EU355。
法定代表人:聂兴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小华,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男,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7692260D。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次日以“原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支付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谢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春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