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828-17号。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白云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忠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2元,减半收取8316元,由上诉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0元、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5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梦丽
书记员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