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财保162号
申请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828-17号。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和平区南营门街新兴路都市花园大厦5-2303。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嘉和新城C组3号楼2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冯义东,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