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180号

保全申请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和平区南营门街新兴路都市花园大厦5-2303v>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嘉和新城****楼****v>

法定代表人:冯义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