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65225063C),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才,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8PRQX7),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2日、2022年9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财产。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海城建开发集团公司处有顶账房产。经本院向威海城建开发集团公司调查,该公司审计部于总陈述,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海城建开发集团公司无顶账房产。
5、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77-17号不动产信息。经线下到文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该不动产已于2021年1月13日被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故本案不予查封。
6、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亦不同意悬赏执行。
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002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王**野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