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28行审170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
法定代表人包朝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平,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土资罚[2017]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7日以申请执行期限未满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文土资罚[2017]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昌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贾芝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