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328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新中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某罚[2017]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19日以违法建筑已拆除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文土资罚[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