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28行审170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文成县永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新中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土资罚[2017]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7日以申请执行期限未满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文土资罚[2017]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