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蓝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2172323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2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本案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