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蓝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2172323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2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本案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