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125号
申请人:烟台桃源家居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卧龙经济园区黄务立交桥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烟台桃源家居超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的房屋**和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商业办公楼**第****房的房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的房屋**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商业办公楼**第****房的房屋**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桃源家居超市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