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3325号
原告:湖南三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唐立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大鹤村。
法定代表人:郑辉。
原告湖南三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三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