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与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1457号
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自杰,任改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喜梅,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97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