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1457-1号
申请人: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自杰,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喜梅,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金来,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
申请人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金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1067180元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漯河锦星建材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取得涉案款项后进行转移,导致将来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金来的财产1067180元待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