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8770号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中兴东一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野,该公司员工。
被告: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227号栖湖怡家4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喜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启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