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沈勘某某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3729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港区海阳路2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27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2572715T。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提出对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