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3729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港区海阳路2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27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2572715T。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提出对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