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3729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港区海阳路2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27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2572715T。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提出对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