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恢7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工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恢复执行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情况的调查,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定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