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91民初96号
原告: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区***1号。
法定代表人:申奇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春(***之女),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洪江市。
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建国
审判员刘XX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肖红艳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