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68号
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9058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759元。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396342元,本院已将390583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洪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余5759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
综上,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