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晟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35号

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大街28号院5号楼2层101-287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

被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10号院6号楼1层、2层、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袁 莉
书  记  员   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