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6168号
原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孔仲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艳,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10号院6号楼1层、2层、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崔艳丽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