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晟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5188号

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大街28号院5号楼2层101-287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总经理。

被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10号院6号楼1层、2层、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安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何婉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