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3595号 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通街9号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欢,女,系公司法务。 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