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3595号
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通街9号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欢,女,系公司法务。
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