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370号
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通街9号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733元,减半收取3366.5元,余款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