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602民初6940号
原告**,男,汉族,东胜区人,个体,现住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赫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地址:东胜区被告**(又名**),女,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现住东胜区。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赫喆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内蒙古赫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安装费10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内蒙古赫喆物业有限公司将承揽工程中供暖部件安装活承包给了原告,原告给被告打下收条一支,原告更换卫生学校4、5、9、14、15号楼阀门,被告预付工资8000元,余款以物业公司清点阀门数量为准。原告全部安装完毕后,经双方核对,共计19560元。核减预先支付的8000元,下欠11560元,原告多欠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内蒙古赫喆物业有限公司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施工事实认可,对原告提供的施工阀门数量及所欠款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原告**给被告**、内蒙古赫喆物业有限公司打下收条一支,约定原告**更换卫生学校4、5、9、14、15号楼阀门,被告预付工资8000元,余款以物业公司清点阀门数量为准,且于2018年10月15日注水打压,稳压10天,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若原告**在打压期间不派人稳压,从原告工程余款扣除。后该工程经验收后不合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赫喆物业有限公司承揽事实清楚,但收条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原告**在施工后,该工作成果经验收不合格。因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