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伟林业防治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国伟林业防治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海,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万美,女,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山东国伟林业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石头河村。

法定代表人:崔学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万美、山东国伟林业防治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万美赔偿原告受伤损失56741.55元;2.判令被告山东国伟林业防治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国伟林业防治有限公司将荣成市伟德山的林木采伐发包给张万美,被告张万美于2020年4月1日雇佣原告进行伐木工作。被告山东国伟林业防治有限公司为原告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4月5日下午2时原告被木材撞伤左腿,被送到荣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现为赔偿经济损失,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地址不正确,无法送达,系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上诉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复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