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20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北路130号。
被执行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9号(福兴数码广场10栋B03)。
本院在执行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2016)湘12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1202行审6号行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长青
审判员曹欣
审判员银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