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怀中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9号(福兴数码广场10楼B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30664-3。
法定代表人田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北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3003-8。
法定代表人方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支队长。
上诉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怀鹤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怀化永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