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815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先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敏,女。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7月21日,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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