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7944号之一
原告:上海御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74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1层11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785号1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御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华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上海新华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并非工程发包方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新华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御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新华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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