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唐世纪建筑设计事务所

惠州市保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唐世纪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6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保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小区(演达一路风华世家风颂阁**)
法定代表人:吴开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师哲,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大唐世纪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金通大厦****1401-1403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志,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保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保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唐世纪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称大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民终3601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华公司申请再审称:1.保华公司已付的72万元是预付款,有合同约定和大唐公司出具的发票确认,故一审的相关认定证据确凿、充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在大唐公司无过错情况下,可依据合同第7.1条的约定结算施工图设计费,但是本案在大唐公司设计成果存在各种错误被规划部门退回情况下,其过错远远大于保华公司,依据双方事后的协商意见结算具有补偿性质的41.79万元施工图设计费,更加公平合理;3.关于总体规划设计费数额的认定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实际履行合同后又无具体的补充约定,在此情况下,应参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结算支付。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保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华公司已经支付的135万元包括的总体规划费应是多少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本案中的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报建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对于大唐公司已经开展并完成的工作,双方均无异议的是总体规划设计以及一期建筑方案设计。对于总体规划设计费用的数额是多少,双方存在争议。大唐公司认为保华公司支付的135万元即为总体规划设计费用,保华公司则认为该135万元作为预付款,用以支付大唐公司已完成的全部设计费用。由于双方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总体规划设计费用的数额是多少,也没有约定其占全部设计费的比例是多少,而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设计预付款占合同总金额的15%,其中8%的预付款即72万元是在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而7%的预付款即63万元则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于大唐公司所作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并未通过,故二审法院认为63万元的该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并未生效,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意思,并无不当。而对于72万元,由于保华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在双方又未对该款项的性质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其直接认定为总体规划设计费,推定合理,处理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保华公司以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总体规划设计费用的数额,预付款不包括总体规划设计费用的理由,因与双方履行合同时的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保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州市保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立嵘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