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753656X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顺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咏,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6266157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海委5032-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76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59,567.5元、案件受理费17,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68,288.91元并发给申请执行人,尚有1,213,613.59元未执行到位。2023年5月4日,双方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此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1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坤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