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信邦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4AYC6L),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延福路与前程大道交叉口东600米路北郑州拓野路基有限公司东邻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6266157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2-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信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32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68,323.33元及相应违约金。2023年4月2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坤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