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武,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平,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3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邬卫国
审 判 员  陈文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