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1017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玲,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66417010H),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平,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修峰
人民陪审员  车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书 记员  许璐瑶